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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
| 作者:佚名 三农视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 |||||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社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合作社中从事生产的社员须占社员总数的50% (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都必须出资,不出资者不得成为社员。单个社员和法人社员的出资(认购股金)最多不得超过总股金的20%,生产者社员认购的股金必须占总股金的50%以上。几个农民也可以联合出资,其代表人为社员。合作社注册资本应在1万元以上,其中注册资本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应全部以货币方式出资;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实物、知识产权等也可以依法作价用于出资(注:土地评估机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在评估范围),但货币的出资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四)有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征+合作社”组成 (五)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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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视点录入:zynjj 责任编辑:zynj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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