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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 |||||
| 作者:佚名 三农视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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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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