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改变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与企业以盈利性为目的登记不同,前者是以互助性为目的,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四种法人的新型法人。各级工商部门要转变观念,不能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的观念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在登记管理过程中要把握"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的原则。 2、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区工商分局进行登记。 3、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项组成,缺一不可。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实行自愿核定,不必在登记前申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市辖区可以单独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只能用"专业合作社",而不能用"协会"等其他名称。 4、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不要求提供住所的产权证明,只要由住所所在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5、成员出资总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以申请人提供的成员出资清单上载明的数额为登记依据,不要求对出资总额进行验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也不要求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成员确认后在出资清单上列明:合怍社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不要求过户,只要记载在出资清单上就可以了。商标权、发明权、著作权均可以作为非货币性出资。而劳务、特许经营权、自然人姓名、信誉、商誉、设定担呆财产六项是不可以作为出资的。 6、业务范围。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从事了不符合业务范围的经营问题,需要看其经营购买行为是否是盈利生行为,而不能单纯的以购买就是经营来判断。如:没有化巴经营许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化肥如果是为了统购后分给成员使用就不属于盈利性行为,也不属超范围经营。 7、法定代表人。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没有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后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时就可以不提供章程修正案。 8、成员。成员名单不在登记事项中,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对成员中80%的是农民的要求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户口本证明。 9、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审查由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审查时可以参考农业部下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10、年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年检条款,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后不需要进行年检。 11、监管。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过程中,发现其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只能责令其改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而不能对其罚款。 12、国家工商总局精神。各级基层工商部门要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登记纳入"绿色通道工程",原则上实行"当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材料允许有关部门查询i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可以参照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实行"委托登记",即在乡工商所进行登记。 |